破产解散
关于公司解散补偿金
关于公司解散补偿金 我是2006年进入厦门某公司任职,2010年泉州开了家分店,我被外派到泉州,外派两年后,2013年公司和我谈人才本土化,当时我也同意了人才本土化,当时就在厦门公司办理了离职,在泉州公司办理入职。公司当时有承诺保留在厦门公司工作的工龄,现在泉州公司因经营不善要解散,请问公司的补偿金是怎么算的?《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请问我这种情况补偿金应该从哪一年开始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yven(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14-12-24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