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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烈属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有关烈属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丈夫1945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于1968年因公牺牲,本人在其去世后一直享受烈属待遇,因为制度的改革,当时所在的不对现为中铁十九局。但是其生活救济金的标准一直不知道是如何计算的,现在配偶每个月仅仅享受360元的生活救济金,老人已经88岁,其余的家属的社会救济金均与她不符,想咨询一下,希望得到相关的文件,要求重新核算社会救济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烈属的123(辽宁-辽阳)
提问时间:2014-12-2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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