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进入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变更再审要求吗

进入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变更再审要求吗 我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且已经开庭一次了,由于开发商提供给我的合同关于权属登记有两种解释一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我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我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签署了委托授权书交给了开发商,现在开发商违约522天办理产权证,我要求开发商对我进行赔偿,开发商在开庭时却不承认我签署委托授权书了,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给开发商了,我认为对我不利,现在我想以第二种解释变更再审要求,开发商提供给我的格式合同的第而种解释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有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交给公积金中心或者买受人(我),开发商在270天内没有将办理资料给公积金中心或者给我不是已经违约了吗?这样对我有利,所以我想变更要求,不知道可以不?另法律是不是有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有的化我市不是借可以更改再审要求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毅坤博(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4-12-21 20:42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