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进入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变更再审要求吗
进入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可以变更再审要求吗 我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并且已经开庭一次了,由于开发商提供给我的合同关于权属登记有两种解释一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我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我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签署了委托授权书交给了开发商,现在开发商违约522天办理产权证,我要求开发商对我进行赔偿,开发商在开庭时却不承认我签署委托授权书了,我又没有证据证明我给开发商了,我认为对我不利,现在我想以第二种解释变更再审要求,开发商提供给我的格式合同的第而种解释是在交房的270天内有开发商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交给公积金中心或者买受人(我),开发商在270天内没有将办理资料给公积金中心或者给我不是已经违约了吗?这样对我有利,所以我想变更要求,不知道可以不?另法律是不是有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如果有的化我市不是借可以更改再审要求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毅坤博(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4-12-21 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