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无资质,校方监管不力,出现事故校方是否当承担责任?
1、你们不适用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你们的情形不属于此责任。
2、《侵权责任法》对此情形的规定是: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因此,双方监护人、幼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各自的责任应明确,并按相应责任比例承担赔偿。从您所述情况看,您的小孩可能责任较小或无责任。
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是可以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学校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