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和嫖宿幼女罪的同异
如果相对于幼女而言,嫖宿的前提是双方构成了金钱与肉体交易,也就是卖淫,如果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构成钱肉交易,那就是嫖宿幼女罪,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即使幼女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在习水案中,作案人在每次强迫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再塞给孩子个10元、20元钱,检方据此就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嫖宿幼女罪,个人认为非常荒唐。要照这么说,那要是犯罪分子强奸完妇女后再摔几个钱,那连强奸也构不上了,顶多算嫖娼,只能治安行政处罚了。
这两个罪名都有,两者的区别在于,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自愿,而奸淫幼女罪中幼女是被强迫。个人认为,在习水的这个案件中,幼女基本都是被强迫,定嫖宿幼女罪不妥当,应当以奸淫幼女罪提起公诉。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奸淫幼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就没有死刑。
支持上述两位律师意见。
第一,手段不同,前者是暴力、威胁利诱或者麻醉等其他手段,后者是嫖宿。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不特定的,后者是特定的卖淫幼女。第三、量刑标准不同,前者是三年以上直至死刑,后者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或死刑。
支持上述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