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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请教各位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再次请教各位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再次请教各位律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我与总公司只签订了五年的加盟合同,并未对此条款进行约定,是否意味着我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还是合同必须五年有效?多谢各位律师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云中漫步13(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4-12-14 12:1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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