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赔付项目
工伤赔付项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文件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请问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死亡,在享受工伤相关赔偿(包括一次性死亡伤亡补助金、一次性丧葬费、对亲属的抚恤金)后,能否还享受上述文件中规定的“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当当*当当(山东-东营)
提问时间:2010-12-24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