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1下,我小孩8岁半,小学2年级,在学校中午去做课间操的途中
您好,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故建议起诉学校及小孩及其监护人。
要求另一个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你们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