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我叫杨国良,男,70岁,汉族,身份证号130481194509052733,现住河北省武安市午汲
镇玉泉岭村,联系电话18303087369:03105772988。   
   本人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2000)武民初字第1182号判决, 
   1986年12月19日本人向玉泉岭村委会申请,经村.乡.县批准,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位于玉泉岭村西头309国道南侧,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武安县宅基地使用证)

   1998年309国道扩建给予拆迁,同年玉泉岭村委会给我置换了一处宅基地,位于玉泉岭村
东头309国道南侧,(新置换的宅基地使用证没有发放下来)2000年本人着手建房至2006年9
月左右全部施工完成。在此期间长子杨延山与其前妻李菊平离婚。  2001年3月22日武安市人
民法院判其离婚。离婚过程中,我始终不支持,没参与,更没有签字转让和家庭内部分家清单
。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名下的宅基地(玉泉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当成他们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判给了李菊平。因为当时长子与其妻离婚时我们全家都不同意离婚,
长子当时和我们家的家庭关系不和,自从他们闹离婚到离婚后有7.8年时间他没有在家里住也没
有和家里人联系,所以我只知道他们离婚了,而不知道他们离婚把我的宅基地判决给了李菊平。
直到2014年1月6日李菊平来玉泉岭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开具办理宅基地使用证证明信时我才知
道。现如今李菊平仗着2001年3月22日的法院判决书,将我的房子卖给了他人,更严重的是2014
年12月9日凌晨7时许李菊平带着二十七、八、个人,手拿镢头、镢把和榔头,来抢房子,为此
双方发生了械斗,
   一年来我多次向武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局、土地局、所、午汲镇政府递送了
相关材料,但始终无果。
   综上所述:我认为武安市人民法院在武民初1182号判决书,将我名下宅基地判给了李菊平
判决是荒唐、错误、事实不清、毫无依据。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
公正,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律师、法律工作者给予帮助指点迷津。


   


                              
                              杨国良叩谢


                                                         2014年12月9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gya……(河北-邯郸)
提问时间:2014-12-10 12:00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