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颁发的购土地证没有换新证现在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1953年的土地证已经失效,我国的土地现在只有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是1953年土地证所记载土地的使用权是否还属于持证人则分为多种情况,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记载的房屋是否一直在使用。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是当时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到1962年,国家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再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