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搞清楚纠纷是法人之间的还是个人之间的。韩国是否是股东?如果是股东,要追究其连带责任,有难度。
追问:1,他是公司法人主体的最大自然人投资者,公司的另一个股东是法人股,此法人股也是他和另一个自然人投资的公司;
2,公司欠员工薪水和建设工程款;
3,在成立该新公司时,公司章程中写的非常清楚自然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自然人股东(70%股份)和法人股东(30%股份)在投资该新公司注册时法定代表人名用的是公司聘用的当地员工名字工商注册的.这点是否有实质的影响,现在所有的压力都是公司该员工顶着各方的压力.....
回答:你查查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回答:你查查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
追问:成立公司后,就以公司名义融资近千万元.
回答:仅从融资角度看不出股东的问题。
追问:起诉,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用的是公司在当地雇佣的员工名字注册的,不过他们股东或说投资者才是实际控制人,起诉中说明情况可以吗?公司程章中写的非常清楚...法定代表人,聘用XXX为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回答: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也不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你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没有任何意义,更何况还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回答: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也不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你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没有任何意义,更何况还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追问:现在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很冤,也有意起诉公司,你的意思是,股东是否实际出资的问题,最近发现,出资肯定是出了,但后有抽逃的嫌疑,这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商股东才是实际控制人,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做,公司财产已在融资过程中做为抵押物了,并有在公正处公证,此时做为公司员工再来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还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