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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效过期了吗

法律时效过期了吗 律师您好:我是2002年6月出中心归街道的下岗人员,我现在遇到了问题,请您帮助!谢谢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约1992年单位与我签订一年的下岗并签了协议,下岗期享受70%的工资,一年后,单位仍不让我上班,改给我60%工资(当时我工资117元),这样维持到1994年7月底。1994年8月后单位就不再给钱了,直到2002年8月单位领导让我到单位去一趟,
到单位后领导给了我3500元是补助,告诉我进中心了到街道去办手续,中心给我3年的生活费街道给我2年的救济共5年,以后自己另找工作,单位还欠你的钱回来就补发给你,时间说不好。在我多次催讨后就这样2010年12月17日单位领导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来,我去后给我补发了95年8月、96年3、5、10月、97年2月---99年6月的工资(117元x60%)及副食补贴等共计4641.12元:1999年6月-2002年6月在中心的生活费差额103.38元,并给了我公积金卡和公积金170.80元。
请问律师:1.我现在要追讨单位的工资、补偿及公积金、医保(告诉我单位2003年才开始)、社会保险(没有足额交)等
          2.  2002年单位告诉我的进中心下岗是2002在8月份,而我失业证是2002年5月,在1999年6---2002年6月期间我没有接到培训的通知等,就这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我解除合同了。(注:我是1981年参加工作的直到2002年6月),单位单方面给我解除合同我现在要求追讨补偿法律实效还可以吗?(2010年12月17日单位才给我的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闽(天津)
提问时间:2010-12-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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