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执行变更主体问题
执行变更主体问题 金律师您好:
H中级法院判决单位F向个人J赔偿60000元,2010年6月2日经G法院向F送达,F以本单位已经重组到Q单位为由,不予支付。2010年6月18日G法院受理了J提出的执行申请,G法院经调查于2010年9月26日向F的上级单位Q送达了执行裁定书,27日Q提出书面异议,29日G法院驳回异议,10月9日Q向H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H中级法院于11月15日向Q送达驳回裁定。
请问:
1.G法院6个月的执行结案日期应为何时?
2.迟延履行的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靳矿领(青海-西宁)
提问时间:2010-12-21 1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