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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涉嫌擅自从事出版和非法出版物

咨询涉嫌擅自从事出版和非法出版物 我是跟随老板打工,做医学出版业务的。老板自称是出版社工作人员,把我派到黑龙江,让我联系医院大夫,收费,帮助他们出版医学书籍,用于晋级评定职称。前一段时间,文广局文化稽查支队和公安局接举报前来检查,让我提供相关手续。老板在山东,提供了每本书的图书印刷委刷书等,证明每本书是真实合法的。但文广局以“涉嫌擅自从事出版活动”,涉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把我的电脑,银行卡,身份证及三四十本医学书,先行登记保存。
文广局要求老板前来配合,老板拒不前来,前且出去躲了。我们与大夫是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的,上面都是我的签字,文广局现在不让我离开,必须让老板前来。我在这边主要负责收钱,收完之后汇给老板,并将客户资料给老板,由他进行出版,然后把书寄给我。 现有汇款记录为证,钱都汇给他了。
文广局说,经他们与出版社联系,有几本书可能被定为“非法出版物”,因为与出版社样书不一致,字数人名等等。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个事情中,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老板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会移交到公安机关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kliuk……(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4-11-28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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