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 房子遇拆迁
二手房买卖 房子遇拆迁 我是04年购的二手房, 买时卖方只有1/4产权。其它3/4在售房人所在单位。2005年售房人称他们单位产权证办不下来,要我退给他房子,于是我们又在法院达成一个补充协议。但是当时法院没有给我们出裁定书,只是售房人当时撤诉了。我们又达成一个补充协议,我是继续居住此房。
协议中我是乙方,售房者是甲方。 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将购房的余款于2005年8月20日前交付甲方。
二、以后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过户费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三、二年内以售房人单位通知为准,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若最终售房人单位无法办理产权手续,导致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那么双方就互退,甲方退乙方购房款,乙方退给甲方房屋。
五、二年内,房屋若遇拆迁,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产权转移,在法院监督下,甲方将原房款退还乙方。
说明:现在该房确实在二年内遇到的拆迁,而售房单位也将产权给了他们个人,该房整体拆迁户都凭单位出具的房改证明办理了拆迁手续。而售房人现在反悔,说按协议第五条办理。
我的问题是:法院判定我们协议有效,是不是他应该配合我办理所有拆迁手续,还是按照协议第五条执行双方互退。
说明:我们签第二份协议时,售房单位的人也出庭了,但是他没有在我们签的协议上签字。第二:二年内他们确实放弃了3/4产权,只是售房人不配合我办理,导致我们的交易不能执行。
请诸位律师依据我的补充协议内容,给我出出主意,是不是按补充协议有效,我就该把房屋退给他们。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怡然(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09-04-07 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