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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单位收回原福利房

单位收回原福利房 原单位为稳定管理人员团队,在2006年与我签订一份协议,要求在至2010年12月31日前只要在单位继续工作,即向我进行处置住房一套(并以将住房使用权交我),当时是付50%款,后每年付10%,至10年5月已经付清,且在8月份又交了相关税费由单位统一办理过户手续,可单位在10年8月份进行了国有资产分离,将我在的公司挂牌转让了。改制前我还问过董事长,他说不会影响,因为不是我本人离开而是改制(协议上讲无论任何原因离开都要收回房产),但现在又说要收回退回所交款。我的问题:1、因不是我的原因,而是企业改制因素造成,是否不能收回?2、5年前的房产价格和现在差距很大,既是返还款项损失很大,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麻烦给予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枫叶HF(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0-12-20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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