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贷问题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您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是有法律规定的,目前已经过了十几年,那么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所以,作为担保人是免除担保责任的。
最后,关于您的行为,既不属于骗保、也不属于骗贷,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希望您放宽心,不要担心,已过诉讼时效,不需要承担责任,民警带人要求收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4-11-25 18:50
总之,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直接抓人和收货,公安机关此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真的也对您采取措施,您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检察院反映,要求核实事实,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金融借款担保,应该三方合意后,各自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依法处理。本案中借款合同应该有效的,对于私刻公章的行为,您最多是没有尽到举报义务,但是与贷款人没有建立真正的意思联系,应该不对私刻公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存在骗贷的行为。
其次,关于担保人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明显的担保人是不承担责任的。
对于信用社携带民警的行为,已经不符合法律的程序,而且已经过了时效,您无需在承担不必要的责任的。
再则,刑事案件的成立,必须有严格的证据,您是企业担保,但作为负责人一直在这里,为逃避责任,只是已经过了时效无需承担。如果时效内的,您就需要个人承担清偿责任。不存在骗贷的事实了。所以您不用套担心。
最后,建议您按兵不动,等信用社去找找债务人承担就可,如果对您起诉的,您可以应诉,抗辩无责。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请您继续追问,我将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不是骗贷,已过民事担保的时效,如是刑事案件,没过追诉期
你好!现对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信用社向你追债的行为因过诉讼时效,法律上不再支持。
本案中,你与信用社约定“担保为连带责任并一保到底。”也就是说你明确你的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一保到底,虽说是一保到底,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2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规定可知,你所说的一保到底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也就是说你的保证期间从2002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即到2004年,保证期间届满,在此之前,信用社没有向你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信用社于2014年向你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你们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你们确实存在实体企业,不存在虚假的企业和证明,故你们的行为不构成骗贷罪。
以上是我的解答,供参考!
民警无权介入 借款纠纷
介入了有可能涉嫌骗取贷款
及时找律师面谈吧
不可大意 我的补充: 2014-11-26 12:20
事关自身权益 请谨慎
你好,这个案件无论如何都不涉及到刑事犯罪这一块,担保已经过了法律的追诉时效,最迟至2003年底,你的担保责任即免除。银行已经无权向追讨。
你好,信用社在十年间都没有催讨贷款,已经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另外,信用社带着民警找你收贷也没有法律根据。
当然,你这里不存在骗保的情况。
已过诉讼时效,更没有什么刑事责任!
要看具体情况的
你好,信用社没有向你追贷,诉讼时效没有发生中断,所以时效已过。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一般保证的时效是6个月,信用社没有追偿所以你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带民警来追债不合法,你的行为不属于骗保,是民事纠纷。
以上回答希望能帮助到你!
1、信用社没有及时主张权利,该债权,已经不受法律保护了。2、警察没有权利也没有法律依据为信用社收贷,他们希望违法,可以投诉举报;3、债务人私自刻公章,借款,你事后同意,债务人不属于骗保,你自愿以自己和公司的财产担保债务人借款,不属于骗贷。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您的担保时效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6个月过后您的担保责任将免除。
其次,贷款到期后未归还,银行也未及时催要,银行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将不予支持。该笔贷款已经超过10年,因此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关于私刻企业公章担保借款由于您和借贷人都有实体企业,因此这种情形不算骗保,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请您不必担心,该情况让信用社去折腾吧。
你好
首先,诉讼时效问题,信用社十年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根据担保法,主债务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保证期间,可见你担保责任也免除。
其次,关于借款人私刻你的企业公章问题,在没有营业执照情况,私刻公章行为,确实构成骗取贷款罪(《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但不是你私刻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最后,关于追诉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你01年担保的,也就是是01年私刻的,在没有立案情况即便构成犯罪,也过追述时效了,所以,民警插手这个行为是违法的。 我的补充: 2014-11-25 17:25
如满意,敬请采纳。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借款是在01年产生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信用社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效已经过了,在法律上已失去胜诉权,他们现在来找你,你以此来对抗即可,千万不要给他们做也任何还款承诺。
其次,本案为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没有权限收账,您需要辨别对方身份。
最后,借款人私刻公章你默许的行为具有欺诈的嫌疑,但即使构成骗贷也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必担心。
以上回答是根据你的描述和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有疑问可追问或者直接来电咨询,如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支持一下,谢谢!
已经过了时效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信用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权益不会得到法律保护。你不涉嫌骗保的问题。
1.作为民事纠纷,因已过诉讼时效,你不必担心。
2.担保时,你和借款人虽有企业,但没有工商注册,因而不是法律上的“法人”,借款人伪造企业公章,实质是伪造法人身份,即担保人是这个伪造的“法人”。信用社也不会不知道民事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这个道理,它要追回贷款,唯一的做法是走刑事途径,它至少可以指控你们犯合同诈骗罪(这是一个小口袋罪)。
所以,你最好还是重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1、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及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为:有保证期限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二年。
因此你的保证期间已过,你的保证责任已免除。
2、不存在骗贷的问题。
无须担心,已过时效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1、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您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是有法律规定的,目前已经过了十几年,那么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所以,作为担保人是免除担保责任的。鉴于此,你可以不用过问此事,若银行起诉,你可以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以此来免除你还贷的责任。
3、关于您的行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直接抓人和收货,公安机关此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真的也对您采取措施,您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检察院反映,要求核实事实,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另外,希望您放宽心,不要担心,已过诉讼时效,不需要承担责任,民警带人要求收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答:涉嫌贷款诈骗罪。
你好!对你的提问,答复如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你朋友是01年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是付息的截止日期为04年,因此诉讼时效应当自04年起算两年,也就是06年如果信用社未起诉,你朋友的借款的诉讼时效就已经过了,信用社就丧失了胜诉权;
2、关于保证期间问题。
信用社因没有在借款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的保证期限(现在的新的担保法解释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一般的保证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6个月,约定为还清本息之类的最多也是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没有依法向你起诉进行追贷,是保证期限已经届满,免除了你的连带保证责任。
3、关于私刻印章的问题:
因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借款人私刻你的企业公章,有涉嫌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到现在已经过了14年,过了法律规定的刑事犯罪追诉期了。对你没有影响了。
超过时效
一是注意诉讼时效;二是不能再承诺还款或签订任何文字东西;三是严格审核来访警察证件身份,以防冒充,被欺骗。四是,坚持依法维权。
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已过,您已经不承担保证责任
信用社带民警上门是不合法的,你的案件早已超过了时效了。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均已过,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你好
1、你的担保责任已过担保时效,假如银行起诉你偿还贷款,在法律上没有胜诉的权利。
2、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你的行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担保的诉讼时效已超过
已过诉讼时效
你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要签任何字。 我的补充: 2014-11-27 18:22
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来是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但是因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没有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从2004年就没有主张过此债务即:发出收款通知书等,债权的胜诉权已经失去。又因为担保债权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信用社已经胜诉权已经失去。你是从债务人,附属于主债权存在而存在。所以你已经没有责任了。你这个是经济纠纷,不是犯罪。
首先,你要看一下当时的贷款合同上怎么写,还款期限是怎么说的,你的担保责任是到何时为止。如果贷款合同上约定的这一笔贷款的最后还款期加上你的保证期限超过了现在的时间,那么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你的行为也没有构成骗保。
最后,这个属于民商事的借贷纠纷,与警察无关,银行让警察来催贷的做法不对,没有法律依据。
建议:对于银行的上述行为不必担心和理会,如果银行有充足的证据那等待对方起诉。
您好,首先您与信用社之间是金融借款担保合同关系,您在合同中承担是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你担保的银行贷款到期之后,如果规定了保证期间,则保证责任期间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未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为合同期满后6个月。建议您查看一下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一栏。
因为借款时间为2001年,借款期间为1年,合同同期后,信用社未及时向您主张权利,应当视为您已经免除保证责任。
2、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可以刻章,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借款人在您允许的情况下,刻章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
要看具体情况,但时效已过。
你好,很巧我为我们当地的信用社代理了四年诉讼案件,你这种情况很常见。之所以,信用社的人带着民警找你,就是因为该笔贷款已经过了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保护,所以用非正常手段收贷。要知道没有犯罪行为,民警不能涉及民事纠纷,这是在吓唬你。你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在信用社提供的相关催收文书上签字,并且向信用社提出你只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信用社怠于履行向借款人履行催收义务,导致贷款已过诉讼时效,这是信用社自己的责任。这样就行了,注意千万不要在信用社提供的相关催收文书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