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的办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冲突,应执行哪个法规呢?
《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的办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冲突,应执行哪个法规呢? 《天津市公产房承租人变更的办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冲突,应按哪个法规执行呢?
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的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现行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过户。且须有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天津市的上述法规明显违背了以上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部《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应按哪个法规执行呢?
天津市的法院近3年拒绝受理公产房案件!
天津市的法院拒绝受理公产房纠纷的案件是不是和天津市的法规违背了国家法规有关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lzx22……(天津)
提问时间:2014-11-24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