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
终止妊娠一回导致:清宫术二次,药流一次,时长已一个月未痊愈,请问能追究医疗赔偿吗?该如何追究呢?
终止妊娠一回导致:清宫术二次,药流一次,时长已一个月未痊愈,请问能追究医疗赔偿吗?该如何追究呢? 本人11月20日在东莞二甲医院做了人流清宫术,血流不止,11月29日致电医生,告知病情如下:"11月26日腹很痛,有血块流出;现在还流鲜红的血;怀疑人流不全,医生说这种机率极极少,硬让我人流半个月后复查.12月4日到医院复诊B超宫腔有6MM液暗区,医生说只是子宫复旧不好,不是人流不全,我强烈要求医生陪我去一趟B超室再确定一次,该医生十分恼火,不但不去还信誓旦旦的说:我做了三年人流了,还没出个意外.就又一次开了药,要求5~7天后再复查.12月12日血流不止再次复查,在B超下做了二次清宫术,输了三天液;12月17日血依然流,B超再查,有混浊暗区,医生给开了米非司酮片三天,昨天吃了前列腺素,流出一团走私12MM像猪眼睛一样的东西,今天还在流血还需继续看医生.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ll_771……(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0-12-20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