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还彩礼
不论是谁先提出退婚,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退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返还财产的范围:俗称彩礼(包括婚约双方当事人在婚约期间或婚约之前为订立婚约按照习俗互赠的财物)。
但下列钱财不必归还:①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订婚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②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如定情物、信物等。③登记结婚后收受彩礼的一方将收受的钱财用于共同生活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订婚给付女方的6600元及父母给付的见面礼均有权要求退还。
至于贵重物品:戒指、手机可以一并要求退还。
你好,
1、“谁先提出退婚”与“彩礼是否应予返还”没有关系;
2、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查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法院会支持您请求判令彩礼返还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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