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楼梯间推撞,老师尝试制止,但意外仍发生,老师需负全责吗?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至于你方是否承担责任,你方需要进行举证,单凭你方个人陈述,无法判断,法庭之上,对方未必也认可你方的说辞。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关于您的情况建议来电咨询,希望可以更好的帮到您。
幼儿园赔偿先。
你好,这种情况下,幼儿园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但不是全部。
幼儿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承担责任,老师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