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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登记问题

婚姻登记问题 王律师您好!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昨天有一对夫妇来我们办公室办理离婚手续。当时两位婚姻当事人已经向我们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大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用,而且以后不能去探望。两人均已签字按手印。
今天接到女方的电话,说她肚子里面还怀着孩子,希望能修改离婚协议,孩子生下来以后由男方抚养一个,但是男方拒绝。并且说我们也有责任。但是,他们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并没有提及女方已经怀孕,而且在离婚协议书上也没有提及女方已经怀孕。
  我也查阅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觉得应该不属于行政违法。
  故此,想请教王大律师,如果,我们被起诉,经办人会被追究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200864……(云南-玉溪)
提问时间:2014-11-20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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