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男女双方离婚时的协议书规定女方1年只能见孩子两次,但是
探视权双方协商。
不合理,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可以起诉要求对探望时间进行变更。
这种约定当然无效,侵犯了正常的探视权,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对方配合实现定期(每一个月或半个月一次)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