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买房后户口4年不迁出要求赔偿并迁移
买房后户口4年不迁出要求赔偿并迁移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原户3户户口迁移事宜的违约赔偿人民币5000元, 且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2014年12月底前将房屋下的3户户口迁移;
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20日,原告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甲25号文化楼5单元5层15号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1个月内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30000元,并购买了该房屋。
双方同意,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3年内(即2012年9月20日前)办理完毕该房屋户口迁移事宜。原告多次联系杨凤琴,其2010年反馈会尽快将户口迁移,但在2012年原告再次联系被告杨凤琴后,其电话已经为空号。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杨凤琴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无法联系到被告杨凤琴为由,迟迟不予以协调。按照《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第三条款,“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拖延逾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视为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购买本房屋是为年底结婚作为婚房使用,为日后孩子上学方便,且目前户口不迁出房屋也无法正常买卖;但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户口迁移义务,且原告现已无法联系到被告杨凤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将房屋户口迁出,并由被告杨凤琴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张雅童(北京)
提问时间:2014-11-19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