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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问题

房产登记问题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将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其前提一定是夫妻一方单独申请,房产局的这种行为是违法吗?
    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属共同财产,当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在“共有权信息”栏内却未记载共有人信息。按法律效力等级的规定,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房产局的这种行为属违法行为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1109(北京)
提问时间:2014-11-1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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