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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帮助2

工伤赔偿帮助2 我叫佘晓春,女,1956年2月2日出生,张家界市慈利县零溪星旗村人.于1987年10月1日来湖南长沙工程兵学院营防科水泵房(现为国防科大九号院)做临时工,主要工作为部队13000多人供水,每天工作时间04:30--23:00,负责工作内容:两台变压器,两个配电间,几台水泵,再加发电机一台.立景23年如一日,没有节假日,没有星期六没有星期日.(包括国院务的规定的节假日),23年从未与父母亲,亲人共渡过春节.由于工作繁重,于1997年农历12月26日晚上22:20分左右,由于工作房水泵的水管爆裂,关闸门因水压比较大,其地面有水又打滑,被水压冲下6米高的水井下动弹不得,腰部,右下肢等处受伤.经当时领导营房科科长周乐金,司机宋海迪送往长沙工程兵学院医院抢救,主治医生尹标忠(现已转业到长沙中心医院),经过治疗右脚属粉碎性骨折,无法治愈.肋骨断裂两根.因为我为农村妇女,当时工伤未愈,也没有做司法鉴定(因为我一直带伤在部队工作,部队也每月按时发工资至现在,现由于我年纪大,部队给予辞退,因当时未作司法鉴定,现又无经济来源.后与部队进行协商,但部队领导以超过工伤赔偿时间为由,表示拒付.于2008年12月29日找到当时领导与主治医生后通过湖南省指定司法鉴定中心湘雅二医院鉴定结果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右踝关节严重畸形,功能丧失.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第J(14),第F条(20)项之规定,分别评定为九级,六级伤残.现找部队关于工伤赔偿问题,部队不予承认此事.我也咨询当地律师:1受伤未即时做司法鉴定,已超过年限当地律师不予受理;2逢军事院校地方律师也不予受理;3湖南省劳动厅逢军事院校的也不愿受理;现向全国律师求助解决此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丫1213(湖南)
提问时间:2009-04-0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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