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警事故判定是否不公?
交警事故判定是否不公? 电瓶车在人行道路行驶左拐过马路,在拐弯时进入机动车道,后面一号摩托车将其撞倒撞飞,一号摩托后面的二号摩托车驾驶人,撞上一号摩托车,次日死亡。二号摩托车(既死者)尸检报告为: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现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电瓶车为主要责任,一号摩托及二号摩托(死者)为次要责任。
疑问一:为什么在事故认定书中没提及二号摩托(死者)是否佩戴安全帽?
疑问二:事故认定书中轻描淡写一号摩托 未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未报警,并驾车离开现场。认定书中未提及离开现场多久?是否可以认定肇事逃逸?(事实上一号摩托事后才将其找到)
疑问三:在只有电频车主及二号摩托(死者)血液乙醇检验,未有一号摩托车的血液鉴定,综合疑问二,是否可以判定一号摩托车肇事逃逸?
疑问四:二号摩托(死者)系套牌车,未在公安机关登记,也未领取临时牌证(是否可以认为该车不具备上路条件也就是未领行驶证,且套牌)
综上所述:电频车主即非机动车是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否一号摩托及二号摩托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请专家帮助,并且如果在诉讼中获胜的几率大不大? 哭求大律师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ngxi……(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4-11-15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