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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7岁因没有控制好情绪,打了另一个当事人,被告《40左右》一个耳光,在法院门口 被告可以追究
原告17岁因没有控制好情绪,打了另一个当事人,被告《40左右》一个耳光,在法院门口 被告可以追究 因原告的父母被被告私人非法违法修建的不合格水库 溃坝将在下游干活的原告的父母冲走掩埋至死,11月14号,上午9:00开庭。因原告没有控制好情绪就打被告打了一个耳光,当时被告叫嚣要杀了原告,请问 被告可以追究原告什么责任 ?什么赔偿? 被告可以以这个事为拖延开庭时间的理由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醉断魂(重庆-开县)
提问时间:2014-11-14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