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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水塘的归属权争议
关于农村水塘的归属权争议 为了便于案件的描述,我将我们村的八组和九组分别命名为甲组和乙组,我村为九组(乙组)。
主要争议的焦点问题:因为国家征收,水塘a.b.c.d.e五口的归属。
案件的基本情况: 该五口水塘是解放以前由乙组村民修建的,解放后至2014年该五口水塘被纳入征收范围前,甲组,乙组共同使用该五口水塘用于农业生产。在使用过程中a塘由甲乙两组进行过一次修缮,扩大了原有的面积。2014年征收政策出台后,甲组对征收款的分配问题有异议。认为从解放后到今天一直以来都在用该五口水塘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所以对于征收款的分配甲组也应享有的比例。
乙组村民对于甲组村民的异议,认为无任何依据支撑他们应该享有征收款。此事经过本地政府多次调解。政府调解的结果是甲组占征收款的49%,乙组占征收款的51%。对于此次调解,乙组村民均拒绝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为所有征收款均为乙组所有。
对于我组(乙组)的主张:五口水塘都是本组村民修建的,征收款也应该全是本组的,能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希尽快回复 为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篮球场的绅士(湖南)
提问时间:2014-11-13 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