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租房合同发生的纠纷
关于租房合同发生的纠纷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们一起的三个女生于2010年10月25日与一个自称为房东的人(以下用桃女士代替)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注:在签订合同时,是由于我们自己的疏忽,忘记了检查房产证)合同的有效期是2010年10月25日到2011年4月25日,但是在2010年12月14日,真正的房东找到了我们,明确告诉了我们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桃女士并没有转手出租此房屋的权利,所以要求我们两天之内必须搬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和桃女士取得了联系说明了情况,当时她答应我们两天之内回来处理事情。但在我们与她联系后的第二天,她便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了。现在我们如果拿不到她退的房款的话,我们将无法支付再次租房的费用,鉴于此种情况,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1、我们可不可以起诉桃女士2、以何种名义起诉3、我们在要求她退还剩余房款后可不可以要求他支付精神损失费4、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有几分。(注:以上所提到的租房合同实际上是桃女士给我们写的一个收到房租的收条) 谢谢您的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玖(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0-12-17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