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租赁合同标的物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他项权利设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此有专门的强制性规定,该《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如果是光地租赁,以划拨的形式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不得租赁,如划拨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建筑物的出租而取得。光地应该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更无法办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