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哪个法律效力比较高?
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哪个法律效力比较高? 前段时间在岛内订了套房,交了20万定金并签了购房协议,同时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已经交了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交首付款的时候,售楼员不让看我自己的合同,说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要付完款后才能打印合同给客户看。
随后过了段时间,售楼员通知我过去签合同(这是我第一次看到属于自己的合同),但是我看了合同才发现,这份购房合同的主合同部分的条款和后面附加协议的条款天差地别,比如:对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和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差距很大,对于买房一方相当不利。另外,当时因为我有别的事急着要去处理,没办法及时看完完整的合同内容,我就跟售楼员说想带一份合同回去看看,回头再签,但是被售楼员再次以公司规定合同未签不能带走为由拒绝了。
当时售楼员的解释是法律是站在购房者一边的,一旦有什么纠纷的话,法律都是保障购房者的利益,让我当场签订合同,说如果不签的话,要没收已付的20万定金和将近50万的首付款。但是考虑到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对买房一方实在太不利了,所以本人当时坚持拒签,然后赶时间要去办事就走了。
所以,本人在此想请教各位热心的律师如下几个问题:
1)请问购房合同中后面的补充协议条款和前面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哪个比较高?
2)售楼员以公司规定为由:A,在我支付完首付款前不让我看自己的合同;B,在未签合同之前,不让我带走属于自己的合同回去看。他们前后的这两种做法是否是违法的?
3)如果开发商公司拒不修改合同条款,在合同对买房者不利的情况下我拒签合同的话,他们是否真有权利没收我已付定金和首付款?
4)我现在只有‘要么直接按他们合同内容签、要么损失将近70万定金和首付款’的选择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InTrou……(福建-厦门)
提问时间:2014-11-10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