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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请问这样的合同和厂规违反劳动法规吗?那条违反请帮找出!谢谢

请问这样的合同和厂规违反劳动法规吗?那条违反请帮找出!谢谢 厂规总章
   
第一章 总则

1. 为全面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健全工作体制, 现以劳动签约及有订立本规则, 凡本厂所属员工都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则。

2. 因业务需要而延聘的特约人员, 技术、管理顾问及定期签约人员(签约书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应自觉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员工是指本厂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的新招进实习员工本公司)。

3. 本规则如果发生异议, 将提交本厂高级行政同事商讨。 如果还无法解决, 由本厂报请主管机关解释、处理。

4. 合同期定为一年, 每个员工均需订合同。 合同期满要辞工的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 如果某些职位会造成影响厂方生产的, 要等厂方招到人顶替此职位时才能离厂。 辞职人员工资随粮期领取。每月10-15号发工资,特殊情况除外(不超过当月20号)。

第二章 厂规守则

1. 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厂的一切规章本厂的一切规章制度, 服从各级主管人员的合理安排, 而各级主管人员必须认真、耐心教导其它员工 

2. 各员工对内须认真负责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创新产值; 对外应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3. 员工为事均应循级而上, 不得越级呈报, 但紧急或特别情况下不在此限。

4. 员工非经本厂书面同意, 不得在外兼任与本厂业务有关的职位, 不得以自己及他人名义经营与本厂相同的经营项目, 不得利用职权之便谋取自己或他人之利, 不可接受回扣及其它不法收入。

5. 员工在工用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私用本厂电话或进出办公室。

6. 员工未经批准不得把亲友带入工厂或宿舍。

7. 员工不得携带枪、弹药、刀具、摄影机、易爆及与生产或业务无关的物品进厂或宿舍。

8. 员工未经批准, 不得私自携带公共财物出厂, 私有物品携带出厂应向有关领导领取放行证方可携带出厂。

9. 员工上班时必须佩带岗位证进入车间。

10. 上班时间严禁吵闹、喧哗、打瞌睡及使用手机。

11. 讲卫生, 不准在厂内乱扔杂物、不准随地吐痰。严禁用卫生纸以外的杂纸上厕所。

12. 严禁代人打卡或签咭。(除加通宵卡钟打不到除外, 可到办公室签咭)

13. 所有员工不准向公司借款及预支薪金。(特殊用途不在此限)

14. 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保养, 如果出现故障, 应立即切断电源, 请通知厂方处理,主管或员工不能私自乱动。

15. 保持厂内设施的整齐, 不准擅自搬动固定的车位, 桌子等厂内的一切固定设施。

16. 严禁损坏工厂的一切财物和偷盗公司或他人的财物。

17. 遵守财务制度, 不得侵占和亏欠公款。

18. 遵纪守法, 文明用语, 不恶语伤人、搬弄是非、大声吵闹。

19. 严禁烟火, 不准在车间内抽烟: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器和生火煮食; 严禁留客住宿。

20. 管理人员之间应互相帮助, 通力合作。而每个部门主管须管理好自己部门员工, 不可跨越其它部门。(除临时调动安排下)

21. 不得操作使用或练习不属于自己使用的机器设备, 如损坏设备和造成其它后果, 一切责任自负。

第三章 雇用、调动

1. 公司新进员工须经筛选或考试, 并经审查核定才得雇用, 应一律先经试用(一个月), 试用期间, 经考核, 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 如因志趣不合或无法胜任工作者可按工厂规定办理辞职。 

1. 订立劳动契约时隐瞒身体健康情况、工作经历、学历、身份等事实者, 厂方将按其情节经重做出处理。

2. 未满十八岁者不符合政府用工标准。

3. 新进员工应于接到通知后, 按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处理报到手续, 并缴验下列资料:

(1). 员工登记表。

(2). 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厂得以民法有关规定诉讼赔偿。

(1). 侵占或亏欠款(物)者。

(2). 不法毁损公物者。

(3). 擅自越权处理事务, 致工厂发生损害者。

(4). 对本工厂负责人、代理人及共同工作员工(含家属)有不法行为发生损害者。

5. 因营运需要及符合原则下, 调动员工工作时不得拒绝。

6. 本公司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得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

(1). 歇业或转让时。

(2). 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3).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要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4). 从业人员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胜任时。 

7. 员工欲终止契约时, 依本规定预告本工厂, 并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及休息

1. 本厂员工在办公时间内, 未经管理允许不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 工作时间: 早上8:00 到12:00
             
             中午2:00 到18:00

             晚上19:00起至22:30 (加班) 

3. 迟到

(1). 上班时间开始末到者为迟到,迟到一分钟扣1元。

(2). 上班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以后迟到员工, 管理人员给予口头警告。

(3). 上班时间开始后三十分钟以后迟到员工,作旷工处理,旷工一日扣3天工资,旷工两日扣6天工资,旷工三天扣12日工资。

3. 早退

(1). 下班时间前十分钟以内提前洗手者为早退。

4. 请假

(1). 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滞未办理续假而擅自不到工者, 第一次会有口头语警告, 再犯者会依照旷工处罚。

第五章 工资 

1. 本规则所称工资, 依(劳动契约)规定办理。

2. 员工工资采取先劳动后领工资, 每月发给。

3. 本厂员工之工资发放每月10-15号发工资,特殊情况除外(不超过当月20号)。

4. 本厂员工之工资分为下列各项:

(1). 本薪或底薪(视技术、能力及工作性质而定)。

(2). 职务津贴或技术津贴(依职位或职称分别给予)。

(3). 全勤奖: 每月没有迟到或早退, 全月没请假会发给50元全勤奖(含公司规定加班时)。而全年每月有全勤奖者, 年底有年终奖, 年终奖则500元。

(4). 工作奖金: 如计件后超出标准会发给奖金。 标准则按每月生产值, 若生产于1000元者, 发给奖金50元, 而生产值于1200元以上者, 将发给奖金100元作奖励。

第六章 请假

1. 婚假: 员工本人合法报准结婚者, 并已在本厂服务一年以上者而请婚假, 本厂会支付一周有薪假期。

2. 公伤病假: 经劳资部门确认因公致伤病者, 其治疗期间而给予伤病假, 本厂会支付有薪假期, 而支付有薪假期则为住院时医疗期。 

1. 未住院者全年不得超过规定十日。

2. 住院者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医疗期。

3. 超过时效者: 可办停薪留职, 但经劳资部门特准者不在此限。

4. 丧假: 员工依本列规定, 可提出合法证明申请丧假, 可得有薪工资。

5. 父母、配偶之丧给予丧假: 祖父母、子女、配偶父母之丧给予丧假三日。

6. 员工请假时, 应事前亲自以口头或书面叙明请假理由及日数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手续, 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或限时信函报告单位主管代为起请假手续。

7. 凡在本厂己有怀孕员工: 本厂会提供90天产假期, 并按劳工法每月综合计算薪金给予生孕员工。

8. 凡在本厂已做多过三年的员工: 除每年年假10天之外, 本厂会提供多10天假期给员工, 薪金照发。

9. 在加班赶货期间, 员工若须请假, 必须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去, 否则会按旷工处分。

第七章 饭堂、宿舍守则

1. 讲究卫生, 在厂区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菜饭。不得在冲凉房大小便, 节约用水用电, 严禁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2. 每位员工床铺要保持整洁, 宿舍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严禁明火, 严禁倒水, 不得挂湿衣服, 晾晒衣服要在指定地方, 厂区内严禁聚赌, 打架, 不得男女同宿 及带外人进厂留宿。

3. 由厂方后勤安排好床位后, 不得乱搬床位, 宿舍的铁床不得私自移动。晚上12:00准时作息, 12:00 后不得进出厂门, 作息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及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4. 工作时间内锁好宿舍门, 除工休病假人员允许进宿舍, 其余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宿舍停留, 离职员工办好离厂手续后, 需在当日由保安确认其物品后, 搬离宿舍。

5. 各员工必须注意保管个人物品, 由于个人不小心而被盗窃者工厂不会负责任.

6. 注意安全, 在厂区范围内严禁走上楼顶。

7. 厂区范围内严禁拋垃圾及杂物到楼下。



                                                       劳动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厂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及试用期待遇 

1、甲方对乙方的试用期为一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2、试用期内乙方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 

3、试用期内乙方解除合同须交在职期间每天 15 元伙食和住宿费用。



二、聘用期限和薪金 

1、试用期满后,经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聘用期内乙方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

3、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4、聘用期内乙方解除合同须交在职期间每天 10 元伙食和住宿费用。

5、聘用期满一年以后本厂提供免费食宿。

6、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10-15号,特殊情况除外(不超过当月20号),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三、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 早上8:00 到12:00
             
             中午2:00 到18:00

             晚上19:00起至22:30 (加班)  

2、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四、岗位 

本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岗位为 ,预计为   年。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五、甲方的责、权、利。 

1、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2、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3、为乙方提供厂方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4、为乙方提供提升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机会; 

5、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对于乙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及质量及管理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行为决定进行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乙方的责、权、利 

1、具有为甲方诚实、敬业工作的义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方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厂方声誉及正当利益; 

4、享有厂方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5、厂方规章制度的认可条款。 

6、拥有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承担自身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7、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产品质量、工期、造价等较大问题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有机会了解、熟悉甲方厂方整个管理规章体系和厂规。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将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体系,双方都有按规章执行和保障的义务。 
 


八、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有如下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犯厂方劳动纪律规章;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厂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因乙方有如下非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厂方无法履行。 

此时甲方须提前3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需裁员的,须提前3日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如甲方在1个月重新录用人员,乙方有优先权。 

(三)因乙方有如下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如为女职工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乙方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劳动安全、工作条件不合国家规定,损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3、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4、乙方因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作书面通知。 

十、解除本合同的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和赔偿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如提供给乙方进修培训费用,要求乙方有一定的服务年限,在此服务年限内,乙方离开甲方工厂,须按甲方办法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违反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400元。 



十三、合同的变更。 

1、在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 

3、双方协商不成的,本合继续有效。 

十四、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五、调解和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的有效性。 

1、确认本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部分。 

2、未列入本合同内容的其他事项,均按厂方规章制度办理。 

3、凡本劳动合同或相关厂方规章制度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依国家法律办理。 

 

甲方:合浦平辉皮具厂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帅菲(广西)
提问时间:2009-04-0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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