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请求怎么赔偿,怎么进行上诉,上诉状怎么写?
请求怎么赔偿,怎么进行上诉,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您好:
我想问问您,我下列的这种情况,怎么进行上诉,请求什么赔偿内容,上诉状怎么写:你能帮助我写一份上诉状吗:
事实是这样的:原告(乙方)与中阳县城关镇柳沟村民委员会领导的中阳县城关镇柳沟大队新庄村(甲方)在1995年3月1日签订《承包砖厂协议》,协议内容载明:
1、为发展乡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解决剩余劳力的就业,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领导的支持,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2、甲方现有旧砖厂10亩,旧砖窑贰孔,每年承包费1500元,由乙方在每年开工时一次性付给甲方,只要乙方不拖欠甲方承包费,乙方可以永久性的开下去。
3、乙方在使用期间承包地内所投资产,修筑的工房等有价物资应由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扰。
4、此协议由甲方村民和村委代表签字盖章,以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信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更改和撕毁。
合同下面加盖柳沟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有三分之二的村民签字盖章,和村民代表签字盖章。
旧砖厂是新庄村集体的产权,原告是承包的方式,每年交村委承包费。
1995年原告承包砖厂以来,在旧砖厂的基础上,推厂地,购置设备,将原有的旧砖厂改成新的烧砖笼窑,共投资12万余元。原告与被告在1998年3月20日在公证处公证了原告将旧砖厂改建为笼窑的事实。公证书上有被告签字盖章的证据:如果以后政策有变化,其一、砖厂一切占地、纳税、营业执照由村委办理;其二、如村委违约,建筑物要赔价的证据;其三、还有如果以后有人干扰原告生产,村委负责的签字、盖章证据。(这三条都是被告方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的证据)。
然而在2001年10份,柳沟村在没有与原告(乙方)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砖厂承包给劳动就业局的胡院才办了牧场,中阳县县政府领导冯其应为了得到县里下发的扶贫款,就利用胡院才的牧场,每年给牧场拔扶贫款,冯其应与胡院才两人分贪。而原告的砖厂在2001年10月年被胡院才拆除了。这是本案的事实。可是原告的砖厂还没有到期是永久性的。原告的新建笼窑还没有正式烧砖,前几年只投资,修建和设备建设。这些投资的损失怎么办。我去找村委,村委领导和另一承包人胡院才都不给原告赔偿。
然而胡院才确在11月5日找政府部门工作的冯其应私盖了一张有“中阳县政府公章”的拆除砖厂通知给了原告,通知书内容是:“原告私自占用村委耕地兴建砖厂,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时间2001年11月5日”
拆除砖厂的事实:村委对原告违约,在10份没有与原告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把承包权又给了胡院才,是胡院才10份自己拆除的,政府部门并没有拆除。
拆除通知的事实不付原告:
一、拆除内容不付:原告承包的是村委旧砖厂,是把原来的旧砖厂改建为新型的笼窑,而不是私自占用。
(证据一:合同上加盖的是中阳县柳沟村委会的公章,还有村民三分之二的人签字,以及柳沟村民委员会领导的新庄村小组代表张能发签字后才订立的;证据二:合同的第二条明确指出是旧砖厂10亩,旧砖窑贰孔)。
二、拆除时间不付;原告在10初就与另一承包人胡院才因拆除砖厂一事进行阻挡,和村委与胡院才当面要求赔偿砖厂拆除一事造成的的损失。而通知书是11月5号才发的。(证据是10月初,原告因拆除砖厂一事找被告与胡院才谈赔偿的事当时原告、被告、另一承包者胡院才都在)
三、拆除的部门不对:砖厂是10月份胡院与村委承包砖厂后自己拆的,10月份,原告还挡过胡院才拆除砖厂一事,挡不住,我还与胡院才争吵。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而不是政府部门拆除的砖厂。(证据;10月份初我去阻挡拆除一事,这是胡院才和村里人都知道的事实)。
这样的拆除通知不付原告,这好比小偷被警察抓住,东西虽然被返回,可小偷已经犯罪被抓走一样。拆除砖厂在先,拆除通知在后,这是何等的不公。
还有原告在与被告公证时,被告方有要约和承诺,合同法中有:要约一旦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被告方在1998年三月二十日公证时约定办理一切占地、纳税等手续,因为原告承包的是村委原有的旧砖厂,手续肯定得被告自己办理。
事实是村委先违约:
村委违约事实一: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并没有与原告解除合同,将原告的砖厂又承包给胡院才。
事实:看看砖厂的现状就一目了然,砖厂现在已拆除,是别人在经营牧场,而不是原告。
村委违约事实二:
1998年3月20日在中阳县公证处公证了原告将旧砖厂改建为笼窑的事实。公证书上有如果以后政策有变化,被告签字盖章的证据:其一、砖厂一切占地、纳税、营业执照由村委办理;其二、如村委违约,建筑物要赔价。其三、还有如果以后有人干扰原告生产,村委负责。(这三条都是被告方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的证据)。
原告的损失是村委违约造成的直接原因:
由于村委违约:
1、违约责任一:没有与原告协商,在原告不知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砖厂转让他人经营,造成原告不能生产经营,是原告砖厂拆除的直接原因。原告合同是永久性的,而现在砖厂是别人在经营)
2、违约责任二:承诺办土地证,没有办理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又一个直接原因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王晓龙521(山西)
提问时间:2010-12-16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