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公证抵押车辆个人借款合
公证抵押车辆个人借款合 有一朋友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5万元,用一辆新车做抵押物留置与我处。在当地公证处做了抵押借款公证,注明对其抵押车辆逾期处理强制措施等有关权利。朋友经我多次催促下也对合同没有约定义务,因此我在约定还款期限后三个月,在朋友的同意下对此车要办理过户手续。这时,到交警队发现当地一银行对此车办理保全的函。交警队不接受我的过户请求。问朋友才说这车是他在这家银行通过关系办理购车贷款买的车。我问朋友:办理银行抵押了怎么还能抵押给我呢?朋友说:银行没办理抵押登记,他是通过关系办的,现在他对这贷款不积极偿还产生了逾期。银行上面领导可能发现此事儿之后银行的几个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对这车的有关手续重视起来了。可是,听朋友说当时跟银行签借款合同的抵押车辆并非是此车,而且他们行长也不知道。因为,我办理公证时拿的手续全是合法手续,公证处才批准办理抵押公证。银行在对该车辆办理银行贷款后的整整半年之后以贷款抵押权的行驶者的权利对车进行登记部门办理扣押手续的同时在法院对车进行了诉前保全裁定。经过银行与我朋友的诉讼审判结果,法院判我朋友在3年内还清银行欠款以及产生的利息,而对银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发放了贷款,不予支持。可是,现在银行根据诉前保全裁定的保全期限为一年的条例要把车通过执行局强制执行走。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Quanli……(辽宁-营口)
提问时间:2014-11-07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