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用朋友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他有北京户口,我没有,不符合购房资格。他因为做生意,拿我
您以朋友名义购房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凡以合法行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为无效民事行为。您无购房资格,为取得房屋,以被告的名义购房,实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认定为无效,您的朋友虽无实际出资购房,但他具备购房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符合房屋买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被告实际取得房屋产权,则被告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抵押房屋是合法有效的。
实践中,借名买房是否可行呢?其实“借名买房”的行为,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情况,如购买普通商品房、私房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是成立的且合法有效的,名义产权人得将房屋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如果“借名买房”买的是内部职工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则因存在违法事由,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权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而且,由于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如无法证明购房款是自己支付的,不仅房子保不住,就连曾支付的房款都很难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