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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以甲名义在工商注册登记各占3分之1股合伙于2013年5月开办汽车修理厂
甲乙丙3人以甲名义在工商注册登记各占3分之1股合伙于2013年5月开办汽车修理厂 甲乙丙3人以甲名义在工商注册登记各占3分之1股合伙于2013年5月开办汽车修理厂,由甲个人管理至13年底,由于亏本,乙丙要求共同管理或轮流管理,甲不同意并提出退伙,乙丙不同意其退伙。甲在乙丙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2月,7月初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兑转让信息并不追加投资,也不更换即将到期的各种证照。甲7月下旬以亏损`另工作家庭的特殊原因以书面型式通知乙丙声明退伙,进行资产清算,要求乙丙向其交付退伙金。碍于3人是亲属关系也为求公平公证乙丙协商向法院起诉要求甲退伙清算,乙丙愿以2人名义接手修理厂。然而在法庭开庭之前甲同妻子分几次赶走客户`用尽原料`装走营业款`要求工人回家`关门,乙丙在报案3次无果,受到甲的电话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放任其行为,导致歇业至今,请问,甲的行为给乙丙完成什么样的损失,乙丙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应怎样向法院提出几方面诉求,,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河北-秦皇岛)
提问时间:2014-11-05 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