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因土地闹纠纷,民国时期的房产证还管用吗
不管用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原始权利归谁所有。如果该土地,不属于地主、富农家庭,土改时,被没收分配给他人的,那么该土地延续到土地改革时是谁家的,包含成分是贫农、中农、富农地主。土改是就是谁家的。
这些土地的主人,进入合作化之后,加入了哪一个合作社也就是后来的大队、小队,那么这种土地一般就是属于该大队,现在是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情况是这样。这是最基本的认定集体土地归谁所有的依据,
除此之外的属于特殊情况的发生,比如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也有对部分土地的调整。比如把张家庄的或者是李家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调配到其他的村或者是组。
该调出去的土地一直没有进行过变化,直到三中全会制定的土地承包到户为止,没有发生过变化的。
依照上面我讲的,大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轮廓,就能够厘清涉案土地归谁所有。所以,38年民国时候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虽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确是一个确定土地权利的关键证据。
民国时期的房产证还管用
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其不适用中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