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内別家小孩在玩耍中畔倒在我家小孩脚上导至头被摔破,请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可能由学校承担
别家小孩畔倒你家小孩受伤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由其家长(监护人)赔偿医治费用,而学校在未尽到安保职责范围内有一定的过错,对你家小孩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