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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1、第三十八,三十九当发生下列事项也要提前30天通知吗?反过来公司也要吗?还是马上可以离厂?马上要求员工离厂?
2、如果对方发工资也没工资条,工卡之类的也被厂里存放,我如何申请加班的工资补偿?  
3、关于工资如果合同上只签1000,实际上发2000元,申请补偿时以哪个为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uke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9-04-0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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