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问题
对方有继承权, 但是继承的是土地收入,而且对方没有尽赡养义务应该少继承或不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像你说的情况,不发生继承问题,你和你妹妹都有权利管理你家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