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拆我临街门面房,安置在商场里,应该承担公共过道面积吗。
拆我临街门面房,安置在商场里,应该承担公共过道面积吗。 我被拆的是一线临街门面房,无公共面积,市府28号令规定,以被拆建筑面积安置给使用人。使用人应该对应的是独立使用范围。判词是安置117.9平方,没讲什么面积,而对所判住宅房,却讲明是建筑面积。在协议书的建筑面积一栏里,填了117.9,而在使用面积一栏里为空格。2年后拆迁办画了个图,并说明,是根据判决书的建筑面积【是他加入的】算出营业面积为56平方,其它为公摊。现在执行法官要以这个我没签字的图执行。我认为不公平,是对我房产的缩水,是在要被拆迁人为开发商的利益买单。拆迁办违背物权法只【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违反了法定拆迁人的应有原则。而且拆迁办与开发商签订拆迁承包合同也规定【亦不承担】。我要求安判决执行,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韩勇林(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10-26 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