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关于社保的问题
关于社保的问题 大家好,我于2009年11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离开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我曾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给我缴纳养老,医疗以及失业保险,公司以要求在公司工作一年以后才予缴纳为由没有给我缴纳保险。今年11月离开公司后,我要求公司给我补交2010年1月至2010年11月的保险,公司也同意了,但是由于这期间的保险我个人缴纳了的,由于已经产生了缴费记录,现在公司想给我补交也补交不了,那我现在可否要求公司按照我个人缴纳的费用标准(养老282.45元/月,医疗80.03元/月,合计362.48元/月),将这11个月的社保费用补偿给我?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补偿我的经济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g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0-12-13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