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认定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例如,某大型商场内,两窃贼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商场的保安看到这种情形,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拔出刀子猛刺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该保安受到是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这可以认定为工伤;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此老师,明显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若能认定工伤,则与刑事案件肯定不冲突。
刑事案件跟工伤认定没有冲突
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亡认定。
属于工伤。向学校提出工亡认定要求,也可自己迳行向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单位为死者买了工伤保险的话,会主动帮助申请工亡认定。
不冲突。
老乡,属于工伤。向学校提出工亡认定要求,也可自己迳行向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单位为死者买了工伤保险的话,会主动帮助申请工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