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
老问题又来了。先不考虑违规,用自己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违法吗? 违反哪条?
老问题又来了。先不考虑违规,用自己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违法吗? 违反哪条? 如题,如果我多次用自己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套现,用于周转,并且在最后还款日前还清所有卡数。还违法吗?
根据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注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作为POS机持有者,自己的POS机刷自己的信用卡,根本没有支付行为。所以,我觉得"非法经营罪"根本谈不上。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 我在最后还款日前也按时还款,也还的起。那还算得上信用卡诈骗罪么?
至于有些律师提到"非法套现", 根本没有一条法律条文出现过这名词。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iukon……(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4-10-16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