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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后有关购房的问题

离婚后有关购房的问题 事情陈述(我为女方):

   于2010年结婚双方共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因相关原因于2012年离婚,办了相关离婚手续,共有房归男方,当时双方还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产权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一定金额给女方作为房产补偿,并且男方需要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房产过户(也就是把原房产中我的户名给消掉,这样我再购房时就可以是首套房条件),这过程中的相关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并且如果男方未按时完成过户等相关协议要求,那女方把原男方支付的房产补偿金按额归还男方,另外在支付一笔金额后,房产就归女方所有!

   到2014年时,我打算购买自住商品房,但是到公积金管理处咨询后被告知我不符合首套房屋购买条件,原因是我现在名下还有一套房子。


1.针对上述情形,我怎样才能达到首套购房条件呢?

2.同男方多次协商,他总以没有解决办法为由推托(按照我的理解,男方需要把银行贷款还清或者把现有房产转让,这样我的名下才能没有房产,不知道是否正确)男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呢,他需要如何处理我的名下才不会有房产呢?
3.原房产贷款银行是否可以针对这种情形做处理呢?

现在我是一个人住房住,现在看到是否的房子想购买,但是又不满足首套条件,请大家帮帮我,我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ehual……(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4-10-1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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