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我把我的个人的信息在没有任何的防备之下给了我的朋友,但是后来有一个人打电话说要我还钱,
答:你好,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够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所以如果你承认,你的朋友不能证明的,那么法院不会支持的,建议积极收集证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积极应诉或者追加被告,可以委托律师介入。如有意向的可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