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借给朋友20万元,约定2012年还款,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现在对方仍不还款,请问利息该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当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一般会被直接确定为不用支付利息。 但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法院会支持。因此该案2009年—2012年的利息很难主张,但2012年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我方有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