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要我为他担保,听说担保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我想咨询一下,什么是一般保
答:您好,我国担保法规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