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份,我在某地消费后准备付账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包括在被告某银行处申领的三张借记卡和
你好,一般银行在发卡的时候会给你注意手册的,会明确了该种类信用卡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你在信用卡丢失后并没有及时拨打正确的银行专用挂失电话号码申请挂失,而是在收到信用卡被盗刷24元的短信后才拨打银行的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涉案信用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银行客服人员在你拨打电话要求挂失时又对其应当拨打的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再次进行了提示,此时你并未选择立即拨打专用挂失电话号码对涉案信用卡进行挂失,而是同意银行继续为其办理了其他三张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因此本案中,银行的指示并无不当,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你的损失并不是因为银行的指示不当造成的,银行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和搜集其他的证据,和银行协商或者报警解决。如有疑问的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